执行法院争夺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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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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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4:32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下称“工行海口新华支行”)与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南领时公司”)纠纷案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海南高院轮侯查封了海南领时公司所有,位于海南儋州市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根据海南高院(2014)琼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因青岛中院在审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与海南领时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对上述案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青岛中院为上述查封财产的首封*。
三、青岛中院作出裁判后,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一直未申请执行。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的执行申请后,与山东高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查封财产。但是,两地*未就移送和处分案涉查封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四、海南高院认为,青岛中院应将查封财产移交海南高院处分。山东高院认为,应由两地*共同报请上级*,统一协调处理。最高*受理后,决定:青岛中院在收到海南高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内将案涉查封财产移送海南高院执行;海南高院对移送财产变价后,应将执行中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函告山东高院。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关于首先查封*与优先债权执行*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本案中,首先查封*案件的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海南高院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所以,最高*认为,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选择合适的财产处分*以利于自有债权的受偿,结合最高*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执行过程中确定财产处置*的原则应是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具有优先债权时,可根据利于自有债权受偿的原则,选择适合的财产处置*。
二、关于是否属于“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等具体执行操作程序的判断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应以是否进入拍卖程序应以*作出拍卖裁定为起点,而选择鉴定机构并非是进入拍卖清偿程序的开始。所以,首封*仅选择鉴定机构但未发布拍卖公告的,优先债权执行*仍可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三、此外,根据我们的梳理和研究,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针对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审判*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执行,同时优先债权执行*可以要求首先查封*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所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仍可适用商请移送规则。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关于首先查封*与优先债权执行*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要求首先查封*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与优先债权执行*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指定该财产的执行*。
共同的上级*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上级*协调下级*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