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刲法院不处置抵押财产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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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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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 04:32
)抵押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二)抵押权要想实现抵押物一定要“变现”
《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
正如前面所述,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流通)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因此,抵押权实现的这三种方式都会导致一个结果出现:抵押物一定要“变现”,抵押物一定要流通出去。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原则上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执行规定》第125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书面报请最高人民*协调处理。”
对于如何沟通协调,具体可见《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据此,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应当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以下简称“首封*”)负责。
综合来看,首封*获得财产处置权作为一般规则符合查封制度的基本法理,但是在实践中,如果首封*迟迟不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尤其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时,首封*的迟延或怠于处置行为就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尤其是优先债权人的利益。

(四)抵押物被别的*查封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1、抵押物被别的*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人民*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抵押物被查封、扣押而受影响。
2、抵押物被别的*查封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抵押物被别的*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从抵押物的处置实践来看,首封*的保全行为会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影响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根据《物权法》20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最高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人民*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相应抵押是最高额抵押,抵押物被查封的话,会面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问题。
影响2: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
就实现抵押权而言,实务中,除了可以借助司法部门实现抵押权外,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自行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但是,一旦抵押物被其他*先行保全后,即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也无法自行处置,抵押物的执行和分配应由首先查封*主持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首封*怠于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权人不进行执行阶段连“话语权”都没有。
影响3:实现抵押权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增加
虽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首封*保全措施的影响,但由于首封*获得对财产的处置权,如果首封*怠于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物无法变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实现不了。而首封*诉讼、执行等相关程序的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到了执行阶段,可以通过*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但协调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协调成本会增加,尤其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普遍盛行的情况下,协调成本很高。
实务中,有些抵押权人迫于压力,甚至*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恶意诉。例如,抵押人和其他第三人虚构债务,让第三方把抵押物先行保全,保全后怠于进行处置,用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最高院对该问题的最新意见
(一)最高院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首先查封*与优先债权执行*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给首封*处置权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冲突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对相应案件的处理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
《批复》一共有4条,具体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要求首先查封*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与优先债权执行*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指定该财产的执行*。
共同的上级*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