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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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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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4:15
人民*执行工作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更关系到人民*威信与形象的树立,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贯彻实施。因此,当前执行工作效率如何提高便成为我们必不可少的研究课题。笔者根据审判和执行实践,现就如何提高执行效率,浅谈如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商榷:
一、加强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在当前*工作实行立、审、执相分离的原则下,各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只侧重做好本职工作,而忽视了一些看似事不关已却又影响*整体威信和形象的工作,如,搞审判的不为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考虑,认为执行有专人进行工作,与已无关,这样,在审判环节中该采取保全措施的不采取或不积极的现象仍存在,往往使执行的基础丧失,。笔者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生效法律文书得已执行的保障,多采取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的。立、审、执虽然在*内部工作职能上有此分工,但它们仍是*整体工作的一部分,相互之间不能割舍,而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所以,在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前,作为立案、审判环节,应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多考虑一下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履行情况,对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及时、积极地采取,不要怕费事,当前,此项措施*在执行中总处于被动地适用状态,无申请即无保全,总认为此是当事人的事,此不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威信和形象的树立。我们搞立案、审判的法官,在当事人未申请保全的情况下,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已执行,应当提示当事人申请采取此项措施,或在必要时主动地采取保全措施。
二、建立债务履行担保机制
人民*执行机构执行的依据多是民商事审判的生效法律文书,当前的民商事审判,强调要着重调解,根据以往调解结案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看,除即时清结的外,自愿主动履行的为数尚少,然而,通过调解,债权人在数额和时间上往往都要作出让步,可结果还要走执行之路,没有做到高效地维权。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体现诚信原则,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的同时,建立债务履行担保机制,可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履行担保或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人作担保。这样,有利于促使其及时、主动地履行义务。有人会说,案外人不是当事人怎么担保?笔者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就可以,为何诉讼中就不行呢?根据民商事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实行意思自治的原则,虽然案外人不是当事人,但是,只要其自愿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我们就可以予以确认,方法有二:1、可以在调解书的履行部分写明债务履行担保人,并让担保人签收调解书,等于对担保事实的确认;2、让担保人书写担保书附卷,并告知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执行时便可直接执行担保人,多了被执行主体,便可提高执行效率。
三、取消执行先通知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然而,根据执行实践,此执行先通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从执行依据来讲,其执行的依据是调解书和其他应由*执行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通知书,故此条以不按通知期限履行才强制执行,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其次,执行依据往往都给过了义务人足够的履行期,执行通知无权再赋予新的履行期;再次,从实践中看,那些老赖帐户或者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往往在接到通知后,不是想法履行义务,而是提前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极大程度地影响了执行。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应体现“强制”的本意和力度,采取此项措施,我们无须先通知,而应在接手案件后,在权利人的指引下,直扑被执行人的住所,首先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然后可限期回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处理财产抵偿,亦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四、健全执行中实际开支的结算与被执行人负担的制度
执行费用,依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实行申请人先预交,最后由被执行人负担的制度。然而,实践中,对收取的执行实际开支费用,很少有结算的,而是笼统地将所收费用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样,导致有的案件多收了执行开支费用而未退还,有的案件少收了开支费用而未追收,在操作上有失公平,也不太透明。故应健全此项费用的收支结算制度。
五、提高服务意识,建立执行110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服务,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的法官应丢弃“官”的思想,而应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人民*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在执行环节应当说“否”。强制执行间接地反映了要积极、主动,而非被动地工作,当前的执行实践中,尚存在权利人不催不找执行人不动的现象,这是极不可取的。当然,执行之初确需申请执行人带路、提供执行线索,但在已熟悉路径的情况下,不能再一味地要求权利人伴随,此往往给权利人造成压力,也给执行增加开支,假若权利人在相隔千里之遥的外地,也非得权利人一次次地伴随吗?实践中常存在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财产时,却联系不上执行人或虽联系上了但执行人员却正在做其他工作的现象,以致很难得的执行机会可能错过,再次寻找却很困难。所以,我们要提高服务意识,建立执行110,以便在发现或权利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或财产时及时地执行,尽可能地以最少地付出取得最大地收获。
六、总结执行经验,探索执行方法
执行是一项艺术工作,离不开在实践中探索、总结。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臻健全,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作为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掌握方法是不行的,我们的执行人员在进行执行过程中,应善于因人因事而异,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要能果断而又稳健地作出处理,要善于用理性的方式去促执行,要广泛地采取搜查、公告等执行措施促执行。
综上所述,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以民为本、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执行工作效率得已提高的重中之重,应在执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4:15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一、细化工作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部门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廉洁自律制、外出请示汇报制、执法办案协调配合制、案件评查制、制执行联动机制和新闻信息报送等制度,来加强队伍管理,促使各项工作在制度的保障下有序开展。
二、用好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执结率。用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如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冻结划拨;凡是暴力抗法的,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义务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提高执行威慑力。
三、完善管理*,倾听群众呼声。
在执行局下设两个执行小组,将案件落实到个人,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千方百计地提高案件执结率。主动接受上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畅通渠道,倾听群众呼声,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及时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