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4-17 17:32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1 09:42
是否可以让其子女或者亲戚来赔偿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且其子女或者亲戚是他的监护人,则其子女或者亲戚有义务替当事人赔偿;如果当事人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则其子女或者亲戚没有义务替他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1 09:40
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他的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是没有义务替他偿还的,除非自愿。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1 09:40
亲戚不会赔偿,如果能证明需要赔偿的钱用在子女身上的话,可以要求子女赔偿。但是取证很难,所以一般等债务人有钱时再还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1 09:42
如果被告人已经成年,且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他的家人也确实没有义务代其赔偿,你要能摸清被告的财产(比如存款,工程等等),不管该财产在哪里,法院都有权执行的.如果这个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就比较麻烦了,你只能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然后你只有等待该被告有赔偿能力,再申请恢复执行.当然你也可以和该被告在法庭上和解,签一个长期还款的协议,给被告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分期分批偿还人身损害赔偿.但这个协议也不太保险,对一个杀他无肉,剐他无皮的人来说,找他要赔偿确实很为.劝你略微想开一点,先把该走的法律途径走了,不要误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然后把这件事情放在一边,做其他该做的事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1 09:43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