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9 20:35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9 23:04
您好,都是有可能的。如果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则只能分割婚后股权产生盈利的部分。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依据公司性质,分情况讨论。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而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情况就复杂一些。如果股东就只有夫妻二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一般平均分割。
如果公司除了夫妻双方还有其他股东的,则按照《民法典》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先协议,协议不成由*依法判决。
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是股东,且涉及其他股东的,如果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或者既不同意但也不愿意购买这部分股权,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再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也可以夫妻持股一方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使其取得公司股东地位。
其实股权分割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牵涉到各种法律规定和各方的利益关系,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进行股权分割,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免去后顾之忧。
希望能够帮到您,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以进一步沟通。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9 23:04
您好,都可以商议。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9 23:05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