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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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5 05:47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支管理办法》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支:
1、人民*、人民*、*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2、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认为有佩带*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3、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4、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
5、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扩展资料
*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单位,必须经县以上*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人员和持*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申领持*证。经县、市*审核,发给持*证。
持*人员携带*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备查。因公携带公用*支到本县、市以外地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申领持*通行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的地区任意呜*。非狩猎区禁止鸣*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准携带*支时,持*人员应当将所带*支交*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