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退休人员死亡土葬工资如何计箅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2 01:1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1:23
行政退休人员死亡土葬,一般不能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属于火化对象的,进行土葬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死亡待遇。行政退休人员死亡的,除尊重少数民族民主习惯的人员,经批准可以不火化之外,一般都是火化对象,只有火化之后,方可以领取死亡待遇。
符合土葬条件的行政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所在省市的规定享受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全国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2倍加40个月生前最后一个月标准40个月退休金。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二)大力推行火葬。各地区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火化率逐步提升。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暂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各州(市)于2015年底前将火葬区划定调整情况上报审批。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进入公墓安葬。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后,其所在单位须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方可向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