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30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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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18:33
法律分析:对所有入境人员实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和7天日常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期第1、4、7、10、14天,以及居家健康观察第2、7天,日常健康监测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按规定做好解除隔离前和居家健康观察结束前的“双采双检”工作(采集2份鼻咽拭子,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次检测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