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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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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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01:08
卖方即出卖标的物,让渡标的物所有权并取得合同向对方支付货币的人。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为: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所有权于相对人。
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于买方而言,其参与买卖合同关系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是卖方的最基本义务。2.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方。根据移转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移转于买受人,使买受人直接、实际占有标的物。如将出卖物直接交给买方。
拟制交付是指将对标的物的占有权利移转于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又可分为简易的交付、指标交付和占有改定。3.若标的物有从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并交付。因从物的价值就在于保证主物的完全效用,只要无相反约定,即便是当事人未就从物的交付作明确约定,从物须随主物一同交付。4.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方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向卖方支付货币的人。其权利相应地即是卖方的义务,其义务亦即卖方的权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卖方向其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