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1 11:1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03:37
专用**联和抵扣联丢失,最好不要作废。
因为作废必须:按照《*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现在是你的专用*的*联、抵扣联丢失,无法在开票的当月收回,已经不能作废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03:37
不能。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03:37
当月开的可以直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