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号以前醉驾是如何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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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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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3 07:48
2011年5月1号以前醉驾处以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醉驾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1、行为人醉驾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并由交通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驾五年;
2、醉驾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3 07:48
在2011年5月1日前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但是,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凡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记入档案。所有酒驾人员都将进入“酒驾司机黑名单库”。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