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购房,房屋的维修基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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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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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9:26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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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9:26
昆山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1.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7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
(2)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12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
(3)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无论是否配备电梯,均按30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同时,为了保证同一小区维修资金缴纳的统一性,凡已批复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规划方案的小区且尚未交付的,仍按《关于调整昆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昆政办抄〔2012〕7号)文件执行;
(4)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按照4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
(5)进行产权登记的阁楼、储藏室,按照所属房屋类型对应上述内容分类交存。
2.层高低于2.2米,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阁楼、地面底层车库、储藏室,按照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交存面积;
3.限价商品房统一执行上述交存标准,动迁安置小区按《关于开展区镇动迁安置房维修资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昆住建〔2014〕184号)执行,暂缓缴纳;
4. 商业用房(含办公楼)按照12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工业用房按照7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上述商业用房(含办公楼)、工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
5.维修资金的缴纳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统一向购房人收取。
维修基金适用范围:
1、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
3、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危及公共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瘫痪、损毁等情形)
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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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9:26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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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9:26
昆山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1.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7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
(2)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12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
(3)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无论是否配备电梯,均按30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同时,为了保证同一小区维修资金缴纳的统一性,凡已批复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规划方案的小区且尚未交付的,仍按《关于调整昆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昆政办抄〔2012〕7号)文件执行;
(4)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按照4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
(5)进行产权登记的阁楼、储藏室,按照所属房屋类型对应上述内容分类交存。
2.层高低于2.2米,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阁楼、地面底层车库、储藏室,按照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交存面积;
3.限价商品房统一执行上述交存标准,动迁安置小区按《关于开展区镇动迁安置房维修资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昆住建〔2014〕184号)执行,暂缓缴纳;
4. 商业用房(含办公楼)按照12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工业用房按照75元/平方米(购房人)交存,上述商业用房(含办公楼)、工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
5.维修资金的缴纳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统一向购房人收取。
维修基金适用范围:
1、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
3、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危及公共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瘫痪、损毁等情形)
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