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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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9:00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园子权利类型和权利性质还有批准用途填写什么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并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但未缴纳有偿使用费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因历史原因,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也应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来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 批准。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空地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抵押。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 ***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转让的房地产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有批准权的人民 *** 决定不办理出让的情况主要有继续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几种。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国家通过法规允许转让,因此转让时无需再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只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需要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可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时,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首先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有限受偿。 需要说明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当然也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财产权益,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这是一种不完全权益,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资产。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土地所在地的市、人民 *** 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订出让的每幅地块的用途、年限、规划条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出让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其与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3)国有土地租赁与承租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不适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即出让金额折算。具体宗地的租金标准,可根据土地市场状况评估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也可根据城市基准地价制订各区域分用途的基准地租标准。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土地使用者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将承租土地转租、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家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当然就应有相应的价格(尤其对于长约年租制而言),例如,出租人将租约未到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时,必须给予承租人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称顶让)时往往可取得一定的权利金等。判断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价具体可从实际缴纳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关系进行分析,对于国有土地租赁,如果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比市场租金低(绝大多数情况,尤其对于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情况),使用权人就会获取一定的租金净收益;即使当时实际支付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一致,由于租金要3-5年才调整一次,当市场租金上升而实际租金尚未调整或者租金的调整赶不上市场租金的上涨时,二者之间就会有差值;此外,承租土地使用权人还有一些其他的优先权,如在租约期间可以优先取得出让权,在租约到期时可以优先续约等,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权是有价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和确定,一般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还原法。此时的收益还原法,又称差额租金还原法,是将市场租金与实际支付租金之间的差额采用一定的还原利率还原求取相应的价格,即未来若干年租金差额的现值。(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投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由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金标准,核算应折算的出资额或股本额,并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明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出资额或股本额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鉴于作价出资(入股)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价值形态的资本金或股本金,国家将以出资人或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因此,对这种特殊的土地配置方式应当限定其适用范围:必须是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其使用或其全资子公司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土地,方可采用此方式配置。根据政企分开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一般要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 ***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一致,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等
请问:房产证上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只能在规划局的审批下进行建设用地的开发,一般多在城镇进行土地建设开发时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包括农业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有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是产权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说的是土地的性质。
土地国有,获得使用权的方式有招拍挂、协议、划拨。但是基本上协议已经基本上停止了。
划拨用地使用范围有限,针对范围主要在 *** 公益类、 *** 相关单位、廉租房等类型用地。
国有土地上的耕地是否能变成建设用地
可以的。
但是需要行政审批。
办理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征转用报批----取得土地使用权。
麻烦的要死,所以有了以此为职业的报件工作者,在业主和各种大行政机关之间奔走,为了一个个批文,以有偿滴代价...
我就是其中一员。
泪奔。
用地使用权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所有人拥有使用权,产权是国家的。地上权是指对地上附着物(简称地上物)的所有权,产权归所有者。拆迁时可获得两部分补偿:一是土地使用权补偿,一般按人数支付;二是地上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和档次补偿。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如何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急求!谢谢! 1.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
a.国家所有权:包括城镇土地、矿产、森林、江河海洋以及其他应当归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b.农村集体所有权:农村各类土地(除开某些属国家所有权的部分)
以上所有权性状都为公有制,其中国家可通过征用、行政划拨等途径,将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
2.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或方式有:行政划拨、竞拍出让、租赁等,其中以竞拍出让为主
可以,但要等发证后再转名,不用再通过公开交易形式买卖,直接可以私下或者通过中介公司交易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要将原合同收回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出让合同当然收回废止;如是签订的变更合同,那么原出让合同不收回,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