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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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14:18
首先.企业新建时应首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十七条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到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其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中规定,企业应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确保将预评价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和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设计中。其三.企业建成试运行期间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对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管理进行评价。其四.企业正式运行后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