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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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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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5 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总纲第二条的内容,它进一步明确于*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的规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表明公民享有的法定自由,国家的公共权力反映国家组织的法定民主,自由与民主的实现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地。
*性自由与民主是根本性自由与民主,由据此制订的具体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常态下,这一法治理念不成疑问,但遇突发事件呢?这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须及时、高效应对,需有必要的公民权利约束即自由程度*、必要的公共权力集中即民主程序减少,值此时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平衡,是否仍靠法治的光芒?应否成为法治例外?
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立法这件事本身已给出答案:不管事情来得有多严重、危机处置有多紧急,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的*规定都不能落空,*性自由与民主应永不陷入价值危机。
比如,按草案规定,*面对突发事件可采取强制措施,但除依法这一根本前提,还应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选择则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同时,规定了*不可碰触的“高压线”及相应问责条款。
这清楚表明,在需解燃眉之急的场合,由法律为协调各种关系、平衡各种矛盾定规矩、画方圆也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哪怕国家权力结构中专司快速反应之职的*,也绝不能突破底线去任意行事——公民权利约束、民主程序减少等,必要的限度、方式必须听法律的,政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法令,不容对公民自由想剥夺就剥夺、对民主原则想抛弃就抛弃。只有法律在场、秩序井然,公共权力在维护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才能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最小化。
当然,在突发事件中,公民可以主张自己的法定权利,也应当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按草案规定,公民违法,不服从*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突发事件,形同战场作战,作为“司令部”的*和作为“战士”的公民各就各位、同舟共济,才会有拎为一根绳、锻作一支矛、铸成一柄剑的力量。秩序收益,将使人人受惠。
所以,我国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平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的公共权力,你我不在事外。
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