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企业到期未支付最后一笔监理费,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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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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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12:13
根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工程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公司要求房产开发企业支付剩余20%的监理费是有理由的,毕竟所负责监理的工程已竣工。不过,监理公司的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也是经约定的,即监理公司有义务履行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职责。
房产开发公司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而拒绝支付剩余20%的监理费,是不符合该合同条款的规定的,应该构成了违约。因为:在专用条件的监理职责条款中,双方约定:“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房产开发公司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