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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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5:20
被处罚人不服 行政拘留 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 ,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机关及其人民*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