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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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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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3 04:35
明末,宁波府民汪继先以二十两白银为儿子汪三才聘娶陈汝能的义妹大奴为妻,但婚后发现大奴乃一石女,于是将大奴退还陈汝能,并追索聘金二十两。陈汝能认为汪继先所言不实,拒不归还聘金。汪继先因此诉至官府。审案*李清为查明实情,邀请两名稳婆(接生婆)为大奴体检,证明大奴确为石女。李清以大奴不能生育为由,判决准予汪三才休妻,并令陈汝能返还聘金二十两。
离婚古称休妻或出妻,唐代虽规定了和离制度(协议离婚),但最终的离婚凭证却多是男方出具的休妻书、出妻书或放妻书。明代法律沿袭旧例,在婚姻关系的存废方面仍然坚持“七出、三不去、义绝”制度。
“七出”即指妻子犯有七种过错,丈夫可以休妻;“三不去”即指妻子虽犯有七种过错,但仍有三种情况不允许丈夫休妻;“义绝”即指夫妻双方因某种情况达到恩断义绝的程度时,另一方可请求官府强制断决离婚。
在允许丈夫休妻的七种情形中,“无子”是其中之一,即妻子不能生育子女,丈夫可以休掉妻子。此案中的大奴身为石女,在古代医疗条件下无法生育,因此符合了丈夫休妻的条件。审案*李清经稳婆检验大奴身体,认定原告所言属实,故判决准许汪家休妻,符合明代法律规定。
关于休妻后的聘财处理,明代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与婚姻当事人身体残疾及聘财处理有关的律文还是存在的。如《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六《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同时规定: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此案中,女方无妄冒情节,且陈汝能作为大奴义兄,不知义妹大奴为石女也在情理之中,故陈汝能未获“杖八十”的刑事处罚;但女方又毕竟是残疾之身,故判令陈汝能返还聘金二十两。从此案审理看,虽然古代法律尚无当代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但古代*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其实秉承了公平的理念,并参照了相关律例的类似规定。
此案若在当代,由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婚姻制度早已随封建制度一并消亡,故大奴虽为石女亦不在禁止结婚之列。但大奴以石女残疾之身与汪三才结婚,仍有可能存在不能生育及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之情形,故汪三才若以此为由主张感情破裂,仍会被当代法官认可,进而判决双方离婚。
至于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因彩礼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除外。
此案中,男家给付财礼二十两白银是否导致生活困难姑且不说,单从大奴石女之身考虑,当代法官必然要根据给付彩礼的多寡及女方的返还能力,酌情做出部分或全部返还的判决。这不仅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也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吻合(男方明知女方生理缺陷而与之结婚者,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