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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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9 06:58
根据《征兵*审查工作规定》第9条第8项规定,家庭主要成员曾因有过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等情形时,其子女服兵役时政审是肯定不能通过。所谓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征兵*审查工作规定》(〔2004〕政联字第13号)
第九条 对*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