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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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6 13:34
行政确认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同时将行政复议作为此类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条件,也有利于减轻人民*的工作负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本义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故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原文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的含义是可以选择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一致的。故本案原告未经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一、二审*查阅了由李建主编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一书,该书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的解释同第一种观点,因此,一、二审*采信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条件的观点,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宜昌久丰制网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行政复议是否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各地*做法一致的原因,一是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惯性作用,习惯不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文字上不够严谨,语义有歧义,不能完全反映立法本义;三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易产生歧义。如何正确处理此类问题,是值得行政审判人员探讨的。本案一、二审*,处理本案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把握大原则;二是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宗旨、目的和原则确定其涵义,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三是正确应用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原则,正确做出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四是遇到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本案二审*通过高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电话答复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综上,行政审判涉及有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需要行政审判人员不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