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税法对“代垫”和“代购”的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0:5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5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已失效)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实践中,不少企业把代购当代垫,业务不做税务处理,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