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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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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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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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不可以向B公司索赔.。
分析:根据FOB价格条款,货物装船表明风险转移给买方。
3、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
分析:A公司与承运人C之间是提单关系,承运人C既然签发了清洁提单,A公司就可以要求取得提单上所写明的货物。
至于B公司与承运人C之间签订的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所以承运人C也无权向托运人B求偿。
附加:
首先,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
如果承运人明知收受的货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显而易见(标准是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这一事实已足以使其行为无效),仍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故意行为),就已构成恶意,结果必然会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这种保函应视为具有欺诈第三人故意的恶意保函,应否定其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条下列条件: ( 一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 意思表示真实; ( 三 )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据我国法律审查保函的效力时,首先应根据这一规定进行,符合这条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的保函应承认其效力。而根据保函所出现问题的特点,应当着重审查保函是否符合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为保函设立时容易出现“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作为无效民事行为专门作了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实施这种无效民事行为而设立的保函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