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1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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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6 16:43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如果,持证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规)第五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等行*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如果,当事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规)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6 16:43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主体肯定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所以是不是非法经营要看他的销售行为。如果他有无证批发的行为,又达到《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就应当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