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欠条能否构成盗窃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1 10:26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8 12:19
借款人偷借条就是盗窃,如果超过3000元就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8 12: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人民*、浙江省*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 浙江省人民* 浙江省*厅
发布日期:2002-1-9
执行日期:2002-1-9
近来,本省有的*、*及*门反映实践中出现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意见不一。
为正确适用法律,省公、检、法第三次刑事执法联席会议讨论了此类情况。经研究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8 12:21
张筱梅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为逃避债务而盗窃借据、欠条的行为。“借据”“ 欠条”能否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欠条是一种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不过是证明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的凭证,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不像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劵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在民法学上是一种证书或者债权凭证,在证据学上不过是一种直接证据——书证而已,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但是,如果盗窃然后予以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司法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利文书、证件系占有取得某项财产的根据,丧失此证据就丧失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盗窃借据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而,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借据”“ 欠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它起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它本着并不是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及可能是永久性利益,也可能是一种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权利之类的含有积极增加财产意义的利益,消极利益是指免除债务之类的不消极减少财产而产生的利益。我国虽未对财产性利益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纳入盗窃的对象。
一是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借据”“ 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那些以盗窃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取借据并加以销毁、隐匿企图赖债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产生的违法性行为有些很难通过民事手段恢复原状,甚至很多情况下比诈骗行为恢复原状更难,因为诈骗行为往往多出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行为的环节,会留下有关案情的“蛛丝马迹”,证据的获取有时反而更加容易。而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则不同,由于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害人难以获得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借据”“ 欠条”作为被害人实现债权的唯一证据时。
二是仅运用民事手段处理这类案件有时难以取得满意效果。借据、欠条只是债权凭证,作为一种文书,它本身作为一种有形物的价值并不大,它只是代表债券这样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和债务人的业务往来、订单等间接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实现债权,那么被害人的维权还可以救济,但如果这张欠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那么债权人丧失借据、欠条就意味着财产受到损失债权人也无法通过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必须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的,刑法就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三是应将财物犯罪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我国关于财产罪的刑法立法条文都仅使用了“财物”一词进行表述。财物到底包不包括财产性利益,法律未予以明确。但笔者认为:利益仍应该在财物的范围之内,将“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正如受贿中的”财物”扩大解释为“财产性利益”一样可以为人们接受。另外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刑法类罪的也将其化为侵犯财产犯罪,而不是侵犯财物罪,这也说明立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护财物。(供稿:阜康市*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