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9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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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2:50
法律分析: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如果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并且及时通知了债务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时,第三人可向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