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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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03:57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71年的兵)非常惋惜的回答这位孝顺后辈的问题:“父亲78年入伍81年退伍的,是带病还乡回来的,当时没评残,现在评残还需要当年住院的手续(原始病历)吗”。81年的退役军人早就已经失去新评定残疾军人机遇了!应为国家规定就是对于退役期间的义务兵(战士)和初级士官,是不能评定残疾军人的(职业病(比如矽肺、汞中毒等等)除外);就是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依据是我国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本条款规定已经排除了退役士兵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可能)。
对于我们残疾军人而言,如果在现役期间均是受伤,患病后住部队系统医院进行诊治、检查和康复后、出院前(含医疗事故)还是存在药物依赖、不可扭转后遗症的,由主治军医申请原部队领导机构申请后。才有上级(战士为军级、干部为军区级)后勤(联勤)部门派出军内专家小组,到医院病房现场进行评定等级的。
由于你父亲服役期间住院并没有评定残疾军人的(当时还不存在不够残疾军人条件的“带病回乡军人”(病情加剧可以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的)),几十年后再来申请新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是不符合国家新评定残疾军人的规定,所以对于全国所有的各级民政机构当然就是依据法规不予核准的。
唉!可惜了,如果有一个老兵、干部(军官)提醒一下的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