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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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08:20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针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如果经人民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连续分居满两年
连续分居满两年是指,从夫妻分居之日起,至起诉离婚之日止连续满两年。
2、因感情不和分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包括:因工作、学习或其他原因两地分居,这种原因的分居即便连续分居满两年,也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3、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分居期间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互不履行夫妻双方的扶助义务等。
1、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附有分居日期的书面协议;
3、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正式分居协议;
4、夫妻双方往来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的证人证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