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6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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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6 08:29
不了解你们的真实合同,所以作一下判断供参考:
甲方违约在先,应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乙方提出因原材料上涨要求调整价格,须提出证据;
在证据确实的前提下,甲方应和一方协商增加部分费用;
乙方所谓“原则上不增加”属于内部成本控制行为,和乙方的合同无关,因为任何预算增减是甲乙方的合同和实际履约情况,
建议甲方应和乙方协商,根据乙方提出的原材料涨价资料作核实,并适当调整,
调整包括:
追加预算;
调整材料。
追问谢谢,那关于乙方实际施工工期已经超出原合同5个月的施工工期,这部分甲方能否提出索赔呢追答实际情况是在于甲方违约在先,同时未能正确响应乙方的提议,
所以无法就此拖延工期进行实质上的索赔,
可以提出,但甲方无力。
上面第4点有笔误,修正一下:
4. 甲方所谓“原则上不增加”属于内部成本控制行为,和乙方的合同无关,因为任何预算增减依据都是甲乙双方的合同和实际履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