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市工伤鉴定为10级,以后离职是不是要扣一部分赔偿金。如果是应该怎么算?了解的朋友告诉我一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2:1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14
单位按十级工伤标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关于调整2014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1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第29号令)和苏州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二)苏州市人均预期寿命82.16岁。
(三)2014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5118元/月。
五、执行时间
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7日
按上述规定赔偿后,离职时单位是不能扣你钱的,如你不提出辞职,单位无故辞退你,你还要找单位要经济补偿金的,工作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