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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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4 03:5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 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