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容许另外开设私人的公司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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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2 06:41
通常是不行的。
1、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它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2、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该国有企业和私营性质的企业间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那么这种情况通常是不被允许的。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都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最后,是不是允许,其实还可以看看国有企业的章程是否对此有特别的约定。但我想,这种做法通常很难为股东所接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2 06:4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2日由*纪委、*组织部、监察部和*国资委四部委共同发布施行。
其中有如下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2 06:42
1、可以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营业性的法人,即企 业法人,属于经济组织;一类是非营业性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法人。
2、只有发生了民事问题,法人的身份才发挥。其的身份是不变的,该是什么还是什么!
3、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那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7、9、14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你可以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