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生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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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1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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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1 21:05
根据2007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1997]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可以看出,无论是最新颁布的所得税法规还是财税[1997]116号《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都体现了一个精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既得维护国家利益,又得兼顾企业的利益,允许企业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但扣除项目必须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而且必须遵守我国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合法”原则。
国税函[2001]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适用于中国市场的广告制作、专为适合中国顾客口味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国地区麦当劳员工的培训、专为中国地区使用的特殊软件开发等,首先由国内各家麦当劳公司与香港麦当劳中国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当劳)签订“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委托香港麦当劳在境外代为安排、联络其他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进行制作、研究、开发等,并由香港麦当劳统一垫付相关费用;再根据各家麦当劳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以及所需服务的实际使用量计算分摊,同时向各家麦当劳公司提供相关费用凭证。 ”
“关于上述各家麦当劳支付的境外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上述各项费用,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综上所列举的税务文件,对本案例的回答如下:
一、可以列支费用的单据更多的是针对税务部门而言的。
会计核算上,讲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当所列支的费用单据可能不完整或不规范时,只要是实际发生了,会计上应该把它列入账务处理的事项,体现到会计报表中。
但同样的事项,税务部门的认定则有其对单据规范性的更高的要求,不是仅仅真实发生过就可以税前列支了。
所以,会计本身所要求的单据,只需要对于维修事项双方的约定文件,以及表明维修发生原因的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特别是对售后维修事项的约定条款和相应的补充合同),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并且有费用清单(经双方业务、技术、负责人签字后 )就可以作为会计上境外费用发生的入账依据了。
二、本案例中境外费用税务上的单据要求
除了上述协议、报关单,原出口销售合同,出口销售发票,费用清单外,还需要提供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计算办法、标准说明等文件资料。
最关键的一点是,所有这些凭证、文件均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由此可见,税务部门的要求严格和规范得多。而国家对企业财务上的管理也更多的是通过税务表明的纳税调整事项来体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21 21:08
境外发生费用根据国别的不同,税务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最好是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后执行,可以保证更加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