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3 04:2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52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52
个人观点:法官可能是考虑到导致孩子们烧伤的酒精是你家孩子提供的,事故又发生在你家,所以判决你家承担较多的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52
判决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危险行为是在你家发生,而你家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所以既然是在你家发生的危险行为,你家孩子的监护人就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 所以让你们承担总损失其中的60%~而孩子们的的危险行为则由于其本身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53
法官的判决也是有根据的 你家孩子提供的酒精 应该多承担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54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