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释得详细点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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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10:11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作为公司的股东,不能用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为自己在公司的质押提供担保,因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话,一旦股东不能还债的话,这个提供担保的股票就会被公司所有,从另一意义上来讲,就相当于这名股东变相地进行撤资,事实上在法律上有很多情况是规定股东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所以这条规定也是杜绝这条规定的。在学习公司法的时候你记住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其实有些细节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堵住一些强制性规定的漏洞的,各个知识点要结合起来理解就更好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10:11
比如说,你借钱给朋友,但是朋友将你家的家具押给你作为保证,自认你觉得没意义。必须是其他人的财产押给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10:08
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1.该条所谓公司不能接受作为质押标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权’,该标的在性质上是财产性的权利,而不是具体的物权等有形财产。该条及于有限及股份两类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原因,在于:
a.能够拿出本公司股权来质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东。
这是股东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和途径,且该行为有违股东诚信出资(出资不得撤回)的义务;
b.该股权质押实现的结果是该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实质上对于被担保的公司债权没有起到担保作用;
也就是说该担保权的实现成为‘空气’,等于债权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偿,但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上的对应(经济)价值。这必然导致公司财产实际上的损失,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为自己的股东(出资人);将出现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试想:一个股权怎么可能即是法人财产,同时又是该法人的股东财产?
(因此,公司法规定只能在打算向员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临时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这样不利于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的贯彻,即不利于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因此,增减资本时要求对注册资本(即出资总额或股票总量)进行变更登记;以股份公司为例即要求增发或销毁相应数量的股票)
3.对于股权抵押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现行域内实然法无此规定。
别忘记,公司法的精髓在于保护股东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对两者各自的‘权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于公司与其它商主体之间共同构筑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说到底,公司是‘私’,是营利、社团、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不能违反这些本质特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10:09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