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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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5:23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非上海市户籍的生育妇女想要享受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在本市就业;(失业不可以)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而非三险)
因此,你这种情况无法享受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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