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要有民政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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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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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9 11:19
离婚协议书并不需要盖民政局的章,但需要在离婚登记时进行登记。
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准备的材料,内容包含: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签订的一份协议,用于约定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权等事项。具体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协议。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双方需要到当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在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协议书内容符合要求,工作人员会在离婚协议书上盖章并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起诉书包含以下要素:
1、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综上所述,虽然离婚协议书本身不需要盖民政局的章,但在离婚登记时,需要向工作人员提交离婚协议书并经过审查盖章等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效或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