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1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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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13:36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定。
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再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作出判决。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是一人一半。
1、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时,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放弃房屋所有权一方给予现金补偿;
2、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时,可选择自行出售房屋后分割售房款,或者由法院主持拍卖后分割拍卖所得价款;
3、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时,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对出价低一方给予现金补偿。
1、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该车辆所有权归该方所有,并对另一方补偿相当于车辆估值一半的价值;
2、双方各自名下均有车辆的原则上车辆仍归各自所有,由车辆估值后高的一方给予车辆估值低的一方折价补偿。
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分割时,协商不成的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一般情况下现金存款由服务双方均等分割。
财产保险的分割是离婚时对保险金的现值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金额均分,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的登记方补偿另一方一定的现金价值。
1、共债共签的债务:夫妻俩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一起对外签字签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债权人事后得到了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