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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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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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28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即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合伙是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借贷时约定收取固定利息。原被告之间虽签订了《合伙协议》,只约定了原告任某的投资义务和利润分成的权利,但不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故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这是典型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故*对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第(一)项明确规定: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人合伙”只有在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联营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显然,刘**不符合联营合同的主体条件。其三、该协议内容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和第63条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形式上是合伙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