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才算构成事实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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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4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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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5 21:06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如就此发生争议,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可由各省、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在具体处理案子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材料,还需要提供以往几个月的工资单、银行卡入帐情况,以证明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事实,同时证明拖欠工资(为打入工资卡),如果当事人通过一些途径向单位要求过支付工资的,也可以把这样的证据一并提供,比如通过传真、邮件的方式,以及单位的答复,也可以作为一种构成事实的证明。
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局寻求帮助,也可以聘请劳动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来解决和单位的劳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