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死刑犯核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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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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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11:10
一,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 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 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作出的裁判除外);
3.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的抗诉;
4. 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
二,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通过以来,我国死刑复核权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具体如下:
1.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11条第5款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核准后执行,但在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死刑案件终审裁定不服,申请最高人民*复核的,最高人民*应当复核。
2.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判决或者核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
3.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行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权由...追答很高兴为你解答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困惑 请您继续提问; 如果我的解答能解决你的困惑 麻烦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