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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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0:33
原告: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地址:电话:诉讼请求:1、请*依法解除2013年12月 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被告位于xx市xx区xx路西、xx路北瑞丰苑的一套面积为96.6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余款610000元被告应在2014年2月6日以商业贷款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后,被告以贷款没有通过为由,在合同约定的余款交付日期到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余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此致xx区人民*xx省置业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 月 日##原告:XXX,性别:X,民族:X,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 实际经营地: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XXXX元(办理分期的写首付金额,全款的写全款金额)。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XXX元(总房款×5%)。四、被告自XXXX年X月X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利息,(首付×%÷365天)【贷款业主适用】。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贷款业主与银行另签过贷款合同的,可同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事实与理由:XXXX 年X月X日,原告就购买位于XXXXX-X#住宅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事宜与被告签订了《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 “《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XXXX元,首付款为XXXX元,其余XXXX元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XXXX年X月X日,原告与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正式还贷。截至起诉之日止,原告已还贷XX期,共还款XXXX元。(还款明细可去银行打对帐单)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于XXXX年X月X日前交付诉争房屋,若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原告全部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截至今日,被告亦未履行交房义务,并对原告的退房要求不予配合,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具状人: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