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15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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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08:42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达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学生旷课到一定程度会直接留校察看,而是根据旷课累计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进行相对应的处分,一般情况如下:
累计旷课达2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3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72节者,给予令其退学处分。
规定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和煽动*,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和稳定大局;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示威、罢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除受司法部门处罚外,学校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凡受刑法追究者,一律开除学籍。对偷窃、诈骗集体或他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脏款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再次作案者,一律开除学籍。
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财产者,除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一律开除学籍。凡参与*或变相*者,给予记过处分。
经教育不改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一律开除学籍。明知*不制止,不报告,参与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处分的种类
1、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班纪班规。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并视情节轻重、根据错误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确有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进步不明显的可延长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撤销的程序是:处分期满,由违纪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上组织讨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经班主任批准后上报学生处同意才能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