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10 15:50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4:02
劳动合同不能约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使约定了,也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4:0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4:04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社保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公司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的保险。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是无效的,如果员工主张社保,公司依然要给员工补缴社保,但是公司同时可以主张员工退还曾经直接补贴给员工社保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