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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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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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9:16
*征收率具体情况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规定的其他货物;
2、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上述两点外,税率为17%;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5、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乘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