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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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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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03:15
一、考试名称
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二、考试时间
根据《税务执法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上午9:00-10:30。
(一)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人员
各省税务局、驻各地特派办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历年执法资格考试未通过人员,以及省税务局、驻各地特派办人事部门认定的需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其他正式在编人员。
(二)考试科目
1个科目,内容为时事*、税费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三)考试方式
实行闭卷考试,以计算机答题和阅卷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税务总局批准,个别地区可以单独采用印制试卷的方式开展考试。
(四)考试地点
全国多个城市。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所在城市按需设置考点。
(五)评分方式
计算机自动评分。
(六)备考攻略
关注“税学通”题库,专心练习,多看多记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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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03:15
执法资格是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试通过取得的,这种考试是省一级税务部门举行的,执法资格证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和颁发,表明持证人具有税收执法资格,是进入税务局工作的入门考察之一,也是考核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的凭证之一。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07-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主持工作的副*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2考试解读编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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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03:16
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的补充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07-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主持工作的副*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考试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一、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
1.《税收基础知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2月版。
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版。
二、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
(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第五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第三节重点考试内容;*为重中之重,着重掌握*、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范围及计算方法、*、消费税税率、*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计税,注意*、消费税新条例变化;第四节营业税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五节一般掌握车购税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为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需展开理解);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为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作要求。
第七章:主要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
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
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
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
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
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
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
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
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
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
第九章:掌握第二节,其它章节通读,不为考试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