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的定义是什么,能举一例子简单说明吗?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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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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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05:17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法定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担保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① 破产人同时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若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举例]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破产企业A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对B的债务100提供担保,B作为别除权人,可以以设备的变价款优先清偿。
若变价款为10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100优先受偿。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以100申报普通债权,设备计入破产财产,用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若变价款为12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仍以100优先受偿,多余的20计入破产财产,用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还是以100申报普通债权,设备计入破产财产,用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若变价款为8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80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受清偿的20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还是以100申报普通债权,设备计入破产财产,用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② 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仍构成别除权,但因为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与别除权人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所以,别除权人就不能以担保物变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权的部分再向破产人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若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也不得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举例]
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破产企业A以自己的设备为C对B的债务100提供担保,B作为别除权人,可以以设备的变价款优先清偿。
若变价款为10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100优先受偿,C与B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其债权100就不得继续向A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C求偿,设备计入A的破产财产,用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
若变价款为12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仍以100优先受偿,多余的20计入A的破产财产,用于A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但B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其债权100就不得继续向A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C求偿,设备计入A的破产财产;
若变价款为80,B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则B以80优先受偿,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受清偿的20不得继续向A申报普通债权,而只能向主债务人C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