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生管理红线22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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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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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4 11:03
安全生产管理二十一条红线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二十一条红线”。对违反以下“二十一条红线”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同时对单位处罚2-5万元。
(一)瓦斯超限作业的决策者,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二)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三)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责任者。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的责任者。
(五)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责任者。
(六)违章放明炮和糊炮者。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通风设施及安全设施的责任者。
(八)“三专两闭锁”没有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责任者。
(九)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及明火作业者。
(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者。
(十一)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不服从管理强行乘坐罐笼者。
(十二)当班发现立井、斜井提升机提升钢丝绳磨损和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责任者,或已汇报管理层后没有立即处理的管理者。
(十三)斜巷人员、物料混合提放;未挂保险绳、超提超放;未使用“一坡三档”的责任者。
(十四)井下扒、跳胶轮车,胶轮车制动性能失效、失灵而强行运行;乘坐运行的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十五)在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带电检修电气设备者。
(十六)年度内有3次“三违”者。
(十七)对未经公司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或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颁发*件的双方责任者,员工个人行为伪造*者。
(十八)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责任者。
(十九)在瓦斯抽放、发电车间或严禁烟火的警示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者。
(二十)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
(二十一)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入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