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9 10:4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3 2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同时,该法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3 22:46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已经存在较长时间,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各地已经创办了十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民参加合作的积极性非常高。实践证明,发展这一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好途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