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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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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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13:36
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上,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非常强调审前程序,包括侦查、起诉要按照审判的要求、标准进行办案,不能把带病案件诉到*。这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也应当下功夫抓好审前程序的工作。但不能指望以此解决以往存在的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的问题。这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是难以实现的。应当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不能以加强审前工作,提高办案标准代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其次,要解决好领导这项改革的组织措施问题。基于这项改革的全局性和我国司法*的特点,我认为,由任何具体司法部门牵头负责这项改革是有局限性的,建议**委直接出面组织、协调、领导这项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繁简分流、*案以及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前提为基础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或都应当实行庭审实质化的审判。
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强化重点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审判
以审判为中心就要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就是要保证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接受诉讼双方质论特别是控方证人接受辩方的质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需要出庭作证。
同时,即使属于此类案件也不是需要所有证人都出庭,而是重要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出庭。我个人认为这包括三种人:
一是案件的目击证人,其所作证言属于直接证据,应当出庭作证。
二是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此我要多说几句。与普通证人相比,鉴定人更应当出庭作证。普通证人是因为偶然原因成为某个案件的证人,一辈子可能就做一次证人,而鉴定人是职业证人,是为诉讼案件反复提供鉴定意见证据的人,而且鉴定意见证据对定案又有着特殊的作用,往往容易被轻信。以往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就是由于鉴定失误造成的。
第三种需要出庭作证的就是有关侦查人员。实践中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这是有问题的。应当树立一种观念或认识,侦查工作不是破了案就大功告成了,侦查人员还须出庭作证,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直到案件被*定案才算完成了任务。
加强刑事辩护包括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诉讼制度,刑事辩护非常重要。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一般认为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这怎么体现和实现司法公正?国际上通行的公正审判的标准中律师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里面又包含两项要求,首先有律师辩护本身就体现了程序公正,其次要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通过律师辩护维护,保障实体公正。
要解决我国刑事辩护问题,一是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作用;二是完善和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近些年发展较快,但距离现实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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