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对中国的发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5:02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3:36
中国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所呈现出的发展变化及其趋势,可以说是在更高层次上发生的一种超越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从而使这种传统不得不再次回归于一种潜在状态——的运动。这种运动以律师业回归社会并在社会中形成与其职业使命和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自治自律机制为基本内容,因此它在总体上表现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化过程。具体则可以将其概括为前后相继、互相依存的两部分内容:一是在与国家(相对于民间)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费和编制的依赖为主要特征的中介化运动;二是在与社会(包含国家和民间)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形成律师业自治自律的机制为目的的行业化运动。对于这种势必重塑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社会化进程,我想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积极的回应。
第一,世界各国尽管国情不同,但要建立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就应该了解和重视这种社会在制度构造上的规律性和合理性。现代律师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构件,其基本属性就是中介化和行业化。中介化是相对于把律师业纳入国家公职范围或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言的。律师业中介化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肯定:一方面,律师业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而按照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构造,国家没有必要也很难把提供一切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在尊奉民权的基础上构筑的法治社会。
律师业的行业化是分散运作的律师业为加强职业内部的联系和交流、形成一种整体的力量以强化自身对社会的交涉力和影响力而表现出的一种自我整合过程。所不同的是,由于律师的职业活动在复杂的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高度专业化,以及律师对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所应负的责任,使得律师业在自身的组织和管理上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自律性。这也可以视为社会与律师业之间所达成的一种“交易”,即社会承认律师业自治自律的“特权”,以便律师业能实现其职业使命,造福于社会。从国家行政管理到不断增多的自治自律的变化,使中国的律师更加贴近民间社会,成为媒合国家和民间社会的中介,成为促进民间社会自我整合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第二,中国律师业的中介化和行业化,意味着在广泛的社会结构范围内、而非原先的国家权力结构范围内重塑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因而不仅需要各种阶段性设计,而且还要有一种系统的构想。当中国律师业最终从国家公职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彻底割断与国家权力相连的“脐带”后,失去国家权力背景或依托的这一职业能获得足够的资源去实现自己维护民权、促进法治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吗?中国律师业能在现有状况的基础上取得行业化的较理想状态吗?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重塑律师制度和律师业,需要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些环境因素有什么对应的变化呢?这些方面的问题都是应该通盘考虑的。从许多现代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律师制度自始就是其制度构架的一个有机部分,律师业通过与周围社会环境的长期磨合,已转化为一种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并包含律师业在各方面活动的现实合理性的职业传统。相比之下,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重塑,有着历史传统方面的诸多障碍。因此,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业,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对律师业作出与其职业使命相适合的定位,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保障;同时,还要考虑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及其自我拓展的能力。在这里,单纯的法律眼光显然是不够的,还要有一种广泛的社会视野。追问对中国社会的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3:37
当然是有促进作用的,即使在某些方面不尽如人意也是能更完善的,毕竟西方发展这么多年还是有他的漏洞存在的